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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影响机制与优化路径研究

2023年05月15日来源:《亚太经济》2023年02期作者:许明

摘要:从累计增加值原则、差异化的正面和负面清单、中日韩战略合作三个方面探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基于国际贸易理论中的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服务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产业链创新链协同效应,揭示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机制和作用渠道,检验贸易创造效应和转移效应的政策冲击影响。最后,从对标RCEP高标准经贸规则、强化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推进中日韩产业链创新链融合等方面,提出优化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产业链;供应链;RCEP;影响机制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研究”(22AJL010)。

当今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新冠疫情、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国经贸摩擦等对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江小涓和孟丽君,2021)。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全球经贸治理体系面临动态调整,以货物贸易关税减让和准入为代表的“边境外措施”已不能适应全球经济发展和产业链供应链整合需要,以规则、规制等为代表的新一代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应运而生,推动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发展。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等为代表的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引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向区域化、制度化、创新化等“边境内措施”方向发展。数字经济条件下,以推动数字经贸规则开放为代表的专项型经贸规则逐步成为主要经济体争相探索的新领域,例如《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正引领这一重要进程。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三大中心之一的亚太地区长期以来制度型开放规则相对缺失,区域制度型开放水平与经济体一体化程度不相适应,以东盟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赋能制度型开放的能力有待强化。中国推动的“一带一路”建设也亟须制度联通以促进贸易投资畅通,不断强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强调“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探究如何通过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提升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发展,是具有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的现实问题。产业链与供应链是具有差别而紧密联系的概念(张其仔和许明,2022)。一般而言,产业链是刻画产业为节点的经济学概念,供应链是刻画企业为节点的管理学概念,产业链更加侧重描述上游到下游的环节增值过程,供应链更加侧重描述产品和服务的分工与协同等。本文将货物和服务行业上下游的链式关系统称为产业链供应链。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是由东盟十国倡导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同参加“10+5”,旨在推动亚太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促进区域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探索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互利共赢的新模式。目前,RCEP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的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框架,也是区域制度型开放合作的重要探索,将通过贸易转移与贸易创造效应显著影响区域产业链供应链的空间布局。推动RCEP框架下的产业链供应链区域化整合与开放,有利于推动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助力高质量“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建设,提升中国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动数字经济等比较优势产业更好地走出去。“十四五”时期,中国将进一步深入推动以制度型开放为特征的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以开放促发展、促创新仍是中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成为关键战略举措。中国应以加入RCEP为契机强化制度型开放水平,不断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强化与日韩等发达国家区域创新链协同,在开放发展中实现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本文以RCEP下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重塑为背景,以国际贸易理论为基础,揭示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机制,基于UN Comtrade数据对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进行检验,为新发展格局下深层次理解制度型开放赋能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发展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一定程度上扩展了对RCEP经济效应的机制分析与实践认识,对“十四五”时期探索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政策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一、RCEP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特征

(一)RCEP的累计增加值规则促进区域制造业产业链协同发展

RCEP突破性实行区域内原产地成分累计增加值规则,确立了亚太地区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制度化基础。累计增加值规则就是将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缔约方原材料视为所在缔约方自身生产,进而使原材料和中间品获得优惠关税待遇,促进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进程。受到区域原产地累计增加值规则影响,商品从一国进入另一自由贸易伙伴国可用协定中多个缔约方的中间品。采用累计增加值规则可显著促进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重构,大幅提升优惠税率的利用率。在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东盟、韩国所要求的增值标准或生产要求,由此可享受零关税的门槛显著降低。

原产地成分累计增加值规则推动区域供应链和价值链重构,将显著提高优惠税率的利用率,强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环节有效链接。澳大利亚、新西兰已给予中国相应关税优惠,RCEP协议对于中国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而言,重点在于突破了多数双边原产地规则,创造性地将原产地成分累计增加值规则纳入实践。RCEP作为中国与日本之间首个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将使中日贸易迈向新台阶,原产地规则变更引致的产业链供应链重构,对中国与日本均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和创新链影响。

相比于全球最高标准的经贸协定CPTPP而言,RCEP中采用原产地成分累计规则较为审慎和务实。RCEP协定第三章第四条分为两款,其中第二款提出在五年内进行审议,“考虑将第一款中累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这说明短期内RCEP的原产地规则并未实现生产累计,为各成员国逐步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提供了缓冲期。相对稳健的原产地规则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提供了潜在机遇,更好地兼容了开放与安全的产业链发展目标。

(二)RCEP差异化的正面和负面清单推动服务环节产业链开放发展

在中国加入WTO时承诺的约100个部门基础上,RCEP新增管理咨询、研发服务、养老服务、建筑设计与工程服务、环境服务等22个部门,提高金融、法律、建筑、国际海运等37个部门承诺水平。在投资领域全面整合并升级现有FTA规则,做出了正负混合模式的高水平服务贸易开放承诺。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7国对所有类型的服务贸易和投资,包括跨境服务贸易均采用负面清单承诺,中国等其余8个成员国对服务贸易则采取正面清单承诺并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这种正负清单混合模式的开放承诺是基于成员国发展水平做出的差异化开放探索,有利于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达地区的负面清单有助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利用全球资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重点领域投资开放首次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升了区域服务环节产业链供应链开放水平。中国首次在国际协定中对非服务业投资(制造业、农、林、渔、采矿业)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标志国内经济转型升级、融入全球价值链的坚定决心。相比国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RCEP投资负面清单增加了国民待遇这一重要义务。在专业服务、速递服务、建筑及工程服务、环境服务、铁路和公路运输服务等方面做出最惠国待遇承诺,这为RCEP成员国在重点领域双向投资创造了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以促进有效投资。协议国之间重点投资领域的开放,促使投资向RCEP成员国倾斜。随着国内营商环境优化,成员国间建立共同的服务贸易投资规则和服务投资市场准入政策,有助于成员国市场互联互通和技术互助互补。

中国在重点领域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采取了比RCEP更高水平的开放试点,推动完善全国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开放部署,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上述内部贸易与投资开放举措与RCEP政策叠加,形成具有开放性、可预测性、安全性的内外开放新格局。

(三)RCEP的中日韩合作助力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发展

RCEP生效后,中日韩三国间经济合作将实现制度性突破,对扩大三方的贸易、投资,促进形成更强韧的产业链供应链具有积极意义。2021年中日贸易总额为3714亿美元,同比增长17.1%;中韩贸易总额为3624亿美元,同比增长26.9%。按照RCEP规定,中国对日本、韩国免关税比例分别高达86%和92%。

中日合作是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的重大突破,提升了中日产业链供应链制度化开放水平。协议约定日本出口至中国的零关税商品比例从当前的8%扩大至86%,例如,对水产品、加工食品、特色酒类给予零关税待遇。同时日本对中国88%的货物实行零关税,其中包括众多具有出口优势和潜力的农产品,如禽肉、虾蟹、柑橘、蔬菜等。2015年,中国与韩国签订过渡期为20年的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在RCEP项下给予中国新的关税待遇。例如,韩国作为中国鹿茸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在协定中给予自华进口鹿茸产品的最优惠待遇,干鹿茸和加工鹿茸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在机械制造产业合作上,RCEP签署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亚洲汽车产业链合作。日本和韩国作为全球先进的材料制造业中心,在零部件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规模和竞争力,协议将有效补齐中国制造业关键环节和核心领域的短板。

中日韩产业链创新链合作具有较为广阔的前景,有助于提升中韩自贸区升级版和促进中日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推动中日韩服务贸易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统一和对接,推动中日韩在深化RCEP电子商务规则框架下共同开拓区域内数字经济大市场,提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RCEP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机制

根据国际贸易理论,自由贸易协定对区内产业链供应链具有显著的创造效应与转移效应,即产业链供应链合作由境内和区外转向区内,区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总量和频率均显著增长。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进一步揭示了贸易自由化对行业内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作用,揭示开放条件下对微观企业创新行为的正向促进作用(Aghion等,2022)。本文在上述国际贸易理论基础上,揭示了RCEP正式生效后,中国面临着产业链供应链重塑和垂直专业化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RCEP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可能存在的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服务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产业链创新链协同效应,上述机制将显著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强化区域创新链协同,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动力。

(一)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强化区内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一方面,RCEP承诺协议生效后,区域内90%的货物贸易将以立即和10年内逐步实施两种方式实现零关税,即短期内有望实现大部分货物贸易自由化和大幅降低区域内贸易成本,通过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节约效应显著增强了双边和多边可贸易性,降低了出口市场的生产率门槛值(许毓坤等,2022);另一方面,“累计增加值原则”将促进区域产业的产业链协同发展,进一步加深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的贸易关联性。RCEP将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产生显著的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RCEP成员国内部贸易流量增加能否提升成员国经济福利,取决于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的相对大小。由于存在货物贸易创造效应,RCEP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免促进高技术产业的产业链上下游向成员国转移,实现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优势互补,提高区域内贸易自由化水平并降低生产成本,进而提升了成员国内部的贸易往来(林创伟等,2022)。由于存在货物贸易转移效应,使得中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流量减少,未能形成紧密的产业链供应链关联性,削弱中国在关键产业链供应链下游的重要作用,倒逼中国从产业链下游向上游不断攀升,降低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需求侧下游和供给侧上游的依赖度。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基于产品空间,存在不同产业门类的产业链上下游关联效应,即产业链中部分环节的贸易流向变动会对其他环节产生溢出效应(凌丹等,2022)。

(二)服务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提升区内产业链供应链关联性

RCEP在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显著提升了亚太地区制度型开放水平,提升了以生产性服务为主的现代服务环节赋能实体经济的有效性和关联性。RCEP通过广泛实施跨境服务贸易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显著降低了服务贸易中存在的边境外和边境内壁垒(李杨和任财君,2023)。通过降低服务贸易准入门槛和降低贸易政策不确定性,显著提升了区域内服务贸易总量,特别是具有创新链构造功能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江小涓和孟丽君,2022)。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双边服务贸易总额低于货物贸易总额,平均增速快于双边货物贸易。在RCEP采用差异化的正、负面清单推动高水平服务贸易开放承诺的条件下,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产生服务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RCEP协议第八章提出要逐步实现实质性取消缔约方在服务贸易方面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在区域内创造自由、便利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因此,扩大服务贸易开放和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服务贸易创造效应存在的主要原因。服务贸易中商贸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科技、数字贸易等领域对契约执行情况等营商环境要求较高,契约因素是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王晓蕾等,2022)。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区域间的契约因素产生了显著的影响,通过制度变迁影响生产性服务的开放环境,降低了服务贸易准入门槛和进入临界成本。服务贸易的主要准入措施从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边境外措施,逐步转为旨在通过对国内政策和国际规则的融合协调促进消除国内的歧视性待遇、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问题的边境内措施。同理,服务贸易转移效应导致中国与非成员国的服务贸易流量减少,一国经济福利是否提升取决于贸易创造效应和转移效应的相对值。相关研究论证了优化生产性服务业通过成本、偏好和市场竞争等渠道,对以制造业等为代表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黄先海和诸竹君,2021)。

(三)产业链创新链协同效应提升区内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

RCEP强化了区域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创新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推动区内产业链创新链整合与优化。传统的贸易理论主要基于最终品贸易,认为自由贸易区成立通过降低货物贸易成本增加了区域内货物贸易总量。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引入了中间品贸易,RCEP为中间品贸易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区域大市场,降低了中间品贸易特别是跨国生产累计的成本,促进了中日韩等工业化国家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效协同。中国产业链创新链存在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能力不足、上游环节对发达国家依赖度较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关键技术领域“卡脖子”等问题,RCEP签署对中国产业链创新链产生协同效应。从产业链角度看,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共轭环流”中逐步处于枢纽地位(洪俊杰和商辉,2019),且RCEP成员国之间具有良好的产业互补性,国际经贸的合作空间较大(王武青,2021)。中国能够承接上环流发达国家的生产制造环节和下环流发展中国家的最终品制造环节,中国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差异化多层次的市场为不同产品种类和产品质量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空间,将进一步强化中国在“共轭环流”中的枢纽地位,加快在RCEP内部形成紧密的产业链。从创新链角度看,在供给侧方面,RCEP作为中日韩首个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重大突破,有助于强化区域创新链协同,构建创新共同体。由于日韩在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创新链上游领域具有原创性优势,中国在创新应用等创新链中游环节具有优势,所以应重点聚焦中国在中间品生产制造领域,日本在发动机、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等领域,韩国在半导体及相关产业等领域的协同合作、深化分工。强化国内企业与丰田、索尼、三星等日韩领军企业的战略合作,统筹优化基础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应用等创新链各环节,推动比较优势转换为竞争优势。在需求侧方面,东盟国家巨大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为创新链的发展孕育提供了广阔的空间。RCEP对东盟新兴产业和战略性产业具有显著溢出带动作用,通过高端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优化了这一地区的产业发展基础,进而总体上提升东盟与中日韩等前沿产业链的有效分工(王红蕾等,2023)。RCEP协议的生效,有助于中国与其他成员国构建创新网络,加快产学研结合,形成融合发展、协同互补、合作共赢的局面,提升创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升全球创新链地位。

三、RCEP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渠道检验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基于UN Comtrade数据检验RCEP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渠道,包括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与创新类产业链关联效应两个部分。由于RCEP成立时间相对较近,采用大样本微观数据测算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的可行性较低。本文参考相关文献中关于广延边际与集约边际的内涵界定(陈勇兵等,2020),前者主要通过比较中国与RCEP成员国和G7成员国货物贸易产业链供应链上中下游贸易数据,分析得出结论,RCEP签署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存在正向的贸易创造效应且贸易创造效应大于贸易转移效应。后者主要聚焦于中国和日韩及东盟十国在通信技术产业(ICT产业)、清洁能源和大容量电池产业三个关键产业以得出结论。一般而言,中国与G7成员国货物贸易占比相对较高,是政策冲击前中国货物贸易的主要伙伴国。比较G7成员国与RCEP成员国之间贸易量占比的变动情况,进而分析RCEP签署后的贸易创造与转移效应具有理论依据与数据支撑。

(一)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

2020年11月15日RCEP正式签署,为检验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提供了政策情景,采用2020—2021年的货物贸易数据对产业链上下游进行分析。基本思路是:根据BECBroad Economic Classification)分类将货物贸易分为初级产品、中间品和最终品,据此划分产业链上中下游。根据不同贸易对象将中国伙伴国划分为RCEP成员国(14个)和七国集团(G7)成员国(7个),再根据2020—2021年进出口贸易对比数据,评估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后产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需要说明的是,若中国与RCEP成员国和G7成员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均增加,则存在正向贸易创造效应;若中国与RCEP成员国进出口贸易额增长而与G7成员国进出口贸易额减少,则存在正向贸易转移效应。

1为2020—2021年中国与RCEP成员国和G7成员国的进出口总额以及占比情况。根据BEC分类将产业链划分为上游、中游和下游,其中第(6)(7)列分别表示产业链相应环节占该环节总额比重。根据表1可得到以下结论:首先,从中国与RCEP成员国进出口总额的比较来看,产业链上中下游均呈上升趋势,说明RCEP签署后产生了正向的贸易创造效应;其次,从中国与G7成员国进出口总额的比较来看,产业链上中下游也呈上升趋势,说明主要表现为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相对较弱;再次,从2021年中国与RCEP成员国产业链的上、中、下游进出口占比来看,中国对RCEP成员国上游依赖度(48.85%)高于中下游依赖度(30.18%和21.56%),RCEP成员国对中国上游依赖度(25.68%)相对低于中下游依赖度(42.42%和36.20%)。因此,中国与RCEP成员国贸易中产业链总体处于下游地位,在产业链上游环节竞争力较弱且对其他国家依赖度较高,在产业链中下游环节具有比较优势。

120202021年中国与RCEPG7成员国进出口情况

资料来源:UN Comtrade数据库。

(二)创新类产业链关联效应

创新链是一条由基础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应用等多个环节形成的链式结构,这部分采用三个代表性产业检验创新类产业链关联效应。验证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将ICT产业、清洁能源和大容量电池产业根据原材料、关键中间品和最终消费品划分产业链上下游,其次基于2020—2021年UN Comtrade数据,检索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的进出口总额,计算其相应环节占中国与全球该环节进出口总额比重情况,最后得出结论。

1.ICT产业

根据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定义,ICT产业是指:主要通过电子手段完成信息加工和通信的产品和服务,或使用具有信息加工和通信功能,属于高技术产业。表2为2020—2021年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的ICT产业进出口情况。首先,对比2020—2021年进出口数额,中国与日韩及东盟十国贸易额均呈上升趋势,这说明RCEP签署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其次,从进口视角来看,2021年中国对日韩和ICT产业链上游依赖度较高,占比47.05%,中下游依赖度相对较低,分别占比16.54%和13.24%;对东盟国家上游依赖度较低,占比3.90%,中下游依赖度较高,分别占比36.82%和21.46%。这说明中国在高技术创新链产业链中总体位于下游地位,在高技术产业上游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度较高,下游对发展中国家依赖度较高。再次,从出口视角来看,2021年日韩和东盟国家对中国ICT产业链上游依赖度较高,中下游依赖度相对较低。综上,中国在高技术产业链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较大产业关联度,存在较为明显的产业互补性,进一步证实了中国处于“共轭环流”枢纽位置。

220202021年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ICT产业进出口情况

资料来源:UN Comtrade数据库。

2.清洁能源

一般认为,清洁能源对环境更为友好、排放少、污染程度小。“十四五”时期,中国将持续推动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生物能(沼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使用。本文将清洁能源产业界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新能源产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界定标准,新能源产业主要包括核电产业、风能发电、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及其他新能源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五大类。

根据这五大类产品的设备制造业和最终产品制造业划分产业链上游和下游,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产业链上下游进出口情况。首先,从2021年中国与日韩贸易情况来看,上下游进口分别占比31.44%和25.45%,出口分别占比7.62%和7.54%,中国在需求侧对日韩的依赖度要高于供给侧,即中国与日韩在清洁能源产业链上存在较弱的互补性。其次,从2021年中国与东盟十国贸易情况来看,上下游进口占比分别为16.83%和20.21%,出口占比分别为12.27%和18.91%,在需求侧和供给侧,中国对东盟国家上游依赖度都低于下游,存在产业内贸易的特征(表3)。综上所述,中国在清洁能源产业方面表现突出,日韩和东盟国家对产业链上游依赖度高于下游,且东盟国家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市场规模为中国创新链发展提供了良好空间。

320202021年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清洁能源产业进出口情况

资料来源:UN Comtrade数据库。

3.大容量电池

大容量电池是近年来全球绿色化转型背景下的关键战略性产业,总体上涉及了矿产资源、电池部件、储能回收等关键产品。大容量电池产业上游包括钴、锰、镍、锂、石墨等矿产资源;中游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极耳、电芯、电池、电池模组及PACK等;下游包括消费电子、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回收、回收电池利用等。

4为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产业上下游进出口情况。从2021年中国与日韩贸易情况来看,进口方面,中国对日韩上游依赖度较低(0.03%),中下游依赖度较高(26.66%和27.08%);出口方面,日韩对中国上游依赖度较高(63.04%),中下游依赖度相对低于上游(13.08%和18.93%)。从2021年中国与东盟十国贸易情况来看,进口方面,中国对东盟十国上下游依赖度较高(33.45%和24.97%),中游依赖度较低(3.21%);出口方面,东盟十国对中国上游依赖度较低(3.35%),中下游依赖度较高(19.11%和18.60%)。综上所述,中国与RCEP成员国在大容量电池产业具有显著的产业互补性。

420202021年中国与日韩和东盟十国大容量电池产业进出口情况

资料来源:UN Comtrade数据库。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基于中国加入RCEP的现实背景,本文以国际贸易理论为指导揭示了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存在的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服务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产业链创新链协同效应,理论研究发现RCEP通过货物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累计增加值原则)、服务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正面和负面清单结合)、产业链创新链协同效应(中日韩战略合作)影响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生效前后已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影响。基于UN Comtrade数据的经验研究表明,RCEP生效后,对货物贸易产生的正向影响以贸易创造效应为主,贸易转移效应相对较弱;中国处于创新类产业链下游位置,在需求侧上游对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依赖度较高;中国产业链供应链总体上处于“共轭环流”枢纽地位,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产业关联度较高。聚焦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基本目标,本部分提出参与RCEP与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优化路径及政策选择。

(一)对标RCEP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

RCEP通过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水平,推动了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与有效整合。未来提升制造业等实体经济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水平需要做到:一是进一步深化RCEP推动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原则,对内对外开放货物贸易商贸流通和国际贸易,按照“同线同标同质”要求提升内外贸商品质量标准建设,不断强化中国制造的国际市场品牌效应和市场势力。全面推动“单一窗口”特色应用在国内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在有条件地区开展海关监管和原产地规则新模式压力测试。逐步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原则,对标RCEP中“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全领域压力测试,促进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数字产品贸易全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二是促进跨境服务贸易优化发展,强化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水平。全面对标RCEP中关于跨境服务贸易的“边境内”规则优化方向,全面推进跨境服务投资自由化准入准营,积极探索自贸试验区内实施金融、电信、医疗、教育、科技等领域开展特色板块压力测试,依托北京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探索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积极推动高水平跨境数据流通开放体系建设,开展跨境数据及交易安全压力测试,提供商务咨询、研发设计、品牌营销、数据分析等数字贸易增值服务。全面提升生产性服务开放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将跨境服务贸易赋能制造业发展水平作为自贸试验区开放试点的评价指标之一。三是积极落实中小企业政策,按照包容普惠原则推动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和拓宽中小企业数字经济条件下信息共享渠道,积极打造5G和数据中心等共有数字基础设施平台,有关部门提供海关、知识产权、数字贸易、原产地规则等RCEP关键规则条款解读与实务操作指导,试点提供RCEP等国际经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申报线上平台,提供公益性大数据和云计算试用平台,强化中小制造业企业贸易开放后的实际参与率。

(二)强化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提升服务贸易产业链供应链关联性

RCEP通过促进负面清单等新型管理模式适用服务贸易,推动了区域内生产性服务环节上下游联动。未来提升生产性服务等现代产业高水平一体化需要做到:一是强化与东盟国家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的服务贸易合作。对标RCEP中电子商务章节内容,适度参考DEPA相关条款,全面提升数字产品、数字技术、数字服务、数字驱动型创新等新兴领域战略合作,提升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层次和质量。推动对东盟内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基建援外”合作,推动区域内中小企业包容性发展,探索设立面向东盟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基金。依托东盟地区现有的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积极发挥泰国泰中罗勇工业园、越南龙江工业园、中国·印尼经贸合作区、老挝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等重点合作平台在数字经贸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二是促进东盟国家中小企业与中国平台型企业融合发展。微观层面上东盟国家具有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在商贸流通、商务服务、金融科技等生产性服务领域形成了一批具有潜力的成长性企业,鼓励中国平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东盟市场,将平台整合优化优势与东盟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潜力、区域大市场规模相结合,推动东盟生产性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扎实的跨境服务贸易微观主体基础。例如,中新(重庆)互联互通项目、中马“两国双园”项目显著提升了双边跨境服务贸易的可贸易性。三是优化跨境服务贸易制度型开放试点工作。优先选择东盟国家开展双边和诸(多)边跨境服务贸易开放试点,选择相对敏感的跨境数据流动,聚焦人工智能、金融科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开展“沙盒监管”试点,探索与东盟国家签订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区框架协议,鼓励国内数字经济企业积极对接区内开放政策开展压力测试。例如,中国与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基于“数字丝绸之路”倡议建设数字物流中心、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

(三)推进中日韩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强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创新性

RCEP通过推动中日韩产业链创新链一体化,促进了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上游环节补链强链。未来提升中日韩产业链创新链合作,破解制约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上游“卡脖子”问题。一是主动对标RCEP和CPTPP等高标准经贸规则条款,试点扩大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和权利内容。积极与日本和韩国在具有比较优势的人工智能、5G、大数据、云计算、新能源汽车等新兴领域,放宽商标注册的“可被视觉感知”要求,适当延长高价值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将知识产权条款纳入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积极寻求日本和韩国在上述领域开放国内市场以实现互利共赢。二是聚焦数字经济核心领域和关键环节,基于区域产业链安全与发展原则打造创新链。积极推动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推广,探索基于虚拟时空间的元宇宙技术与应用方案研究。在中国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芯片等数字产品硬件基础领域,探索设立中日韩联合战略研发基金,鼓励国内科研团队、科技型企业与日本和韩国的合作伙伴联合研发攻关,区域内实现科研攻关成果共享共同保护,试点联合研发项目成果适用CPTPP协定相关条款内容。三是推动中日韩在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的高质量协同发展。全面对标RCEP和CPTPP中环境保护政策,在清洁能源等关键产业的“卡脖子”技术环节开展联合攻关,积极商建绿色发展国际产业合作区,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标欧盟等绿色发展领先地区碳排放标准,构建合作区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由中日韩政府共同发布“双碳”科技攻关基金项目,积极开展碳排放、保护臭氧层、海洋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议题与产业发展的战略合作,为区域实现高标准环境规则提供坚实的技术和产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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